长沙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17 05:37

1. 长沙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住房资金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第三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1、财政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等资金;
  2、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部分;
  3、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回收的资金;
  4、按规定留成的住宅建设中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可提取的部分;
  5、城市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等资金;
  2、自收自支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
  3、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5、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第五条  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自有资金;
  2、原有的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3、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5、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第六条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
  1、职工住房公积金;
  2、个人用于住房储蓄的资金;
  3、个人购买的住房债券和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4、个人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第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的不足;
  2、单位住房建设、维修等专项拨款或贷款;
  3、直管公有住房的建设、维修资金;
  4、补充解危解困住房建设所需资金;
  5、归还住房建设贷款本息;
  6、市级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费用支出。第八条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单位购、建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2、单位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
  3、缴纳住房公积金;
  4、为职工个人购房给予贷款贴息;
  5、单位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第九条  个人住房资金用于个人购、建和大修理自住房。第四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第十条  成立“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市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归口市房改办管理。第十一条  住房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集中调度,有偿循环”,财政部门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由市房改办和市人民银行领导,并接受同级住房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长沙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2. 集资建房有哪些政策

关于集资建房发布的政策有: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 集资建房国家有什么政策

集资建房政策有: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国家有什么政策

4. 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的顺利实施,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改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监督执行。第四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区房改办给予表彰或奖励。
  1、积极宣传房改政策,严格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实施房改,成绩突出的;
  2、在房改中遵守各项规定,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3、敢于抵制违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的行为,为国家、集体减少经济损失的;
  4、举报违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的行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第五条  单位违反《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区房改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不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核算租金或降低租金标准,推迟理顺租金、新房新租实施时间,扩大租金减免范围的;
  2、隐瞒职工住房情况、为个人出具伪证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或不按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
  4、不按有关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弄虚作假获取税费减免的;
  5、不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住房基金的;
  6、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交、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第六条  个人违反《房改方案》及配套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缴租金,取消不应享受的待遇外,还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处以50─100元的罚款。
  1、不按《房改方案》及其配套办法交纳租金或租赁保证金的;
  2、弄虚作假、逃避超标加租或获取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3、不按规定缴交、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第七条  企业单位的罚款,从税后留利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有工作单位的,由区房改办通知单位从工资中扣缴,无工作单位的,或工作单位不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由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收取。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财政。第八条  对拒交罚款的单位,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第九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房改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5.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购现住公房、集资建房)。第三条  个人所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和出租方式上市交易。在购房时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在上市交易时一并办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上市:
  1.未取得所购公有住房完全产权的;
  2.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3.用所购公有住房作抵押,而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
  4.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
  5.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6.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
  7.市、县(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的生产区内不能明确分隔的,上市交易时应与原售房单位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四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向单位或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第五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第六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费和土地收益的征管办法: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买卖、交换、赠与),应按售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以出售方式上市交易税费征收: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交易价5%的综合征收率统一征收,由卖方缴纳;
  2.契税,由买方按交易价的3%缴纳;
  3.印花税,由买卖双方按5元缴纳;
  4.交易管理费,由买卖双方按交易价的1%缴纳。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如申报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由交易管理部门免费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征收有关税费;
  5.为促进社会分配公平,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出售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所得收入超过原交纳的购房款和上市交易缴纳的税费5倍以上(含5倍)的增值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增值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上市应缴纳的税费:
  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6个月期限内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在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应先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税费,作为保证金专户储存。新购住房时购进住房支付房款高于或等于原出售住房售价的,保证金可予全额退还;购进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原售房售价的,按支付购房款所占原售房售价的比例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余额部分转作税费。如6个月内未购进住房则视同出售方式交易,保证金不退,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四)以出租、抵押、赠与方式上市应缴纳的税费,均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中所抵押住房在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被依法拍卖时应按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缴纳税费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偿。赠与视同出售,按评估价缴纳有关税费。第七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程序。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向市、县房改办申办上市准入审批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房屋共有人共同签字的上市交易申请书;(2)《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审批表》;(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凭核准的《审批表》、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交换合同》、《赠与公证书》,到房地产交易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3.购房人在30天内分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到市、县房改办办理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登记手续。
  4.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在规定期限内再购进住房的,凭出售和购入住房专用票据及交易过户凭证,向征收保证金的部门办理申请退还保证金手续。
  (二)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的程序: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双方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合法证明和书面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勘核发《房屋租赁证》。
  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当事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按时缴纳有关税费。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的程序: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应先到市、县人民政府在交易市场上设置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申报,填写《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审批表》。经市、县房改办审核后进行抵押,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经房屋共有人共同签字同意抵押的申请书;(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评估报告书;(5)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按现行抵押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6.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

一、集资房政策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二、集资房政策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三、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集资房政策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五 、集资房政策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 
六 、为了谨慎起见,在集资房的购买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别买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  
  2.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政府保护的。  
  3.要找专业开发商了解集资房开发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这是让自己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关键。  
七、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7. 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能够合理利用土地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大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

8. 民法典关于集资房规定是什么

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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