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老金上调细则及计算方法

2024-05-19 08:35

1. 黑龙江养老金上调细则及计算方法

从2021年1月1日起,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每人每月增加35元。每满一年增加1.6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0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97%增加。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法律依据:《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21年1月1日起,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增加1.6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0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97%增加。(三)适当倾斜: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黑龙江养老金上调细则及计算方法

2. 黑龙江17年退休职工调整养老金方案'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此次调整,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此次养老金调整什么时候能落实到位?对此,人社部表示,文件印发后,各地区将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通知还明确,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3. 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三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的范围为,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202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项目标准表》
第一条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6元。
(2)与基本养老金挂钩:以退休人员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7%。
第三条:适当倾斜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30元。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岁、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40元。

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4. 黑龙江省2017退休金调整方案

1、定额调整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在全国属于次低水平。2、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体现长缴多得和社会激励,在全国属于略为偏低水平。去年的标准分别是2元,同比减少了0.4元。工龄的单价缩水了。(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和本人2020年12月底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0.97%。去年是0.79%,同比提高了0.18%。这一水平和其他地区横向比较,算低水平。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1)向老革命倾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向老职工倾斜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3)向高龄老人倾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执行兜底政策。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 黑龙江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1、定额调整 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在全国属于次低水平。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体现长缴多得和社会激励,在全国属于略为偏低水平。 去年的标准分别是2元,同比减少了0.4元。工龄的单价缩水了。(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和本人2020年12月底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0.97%。去年是0.79%,同比提高了0.18%。这一水平和其他地区横向比较,算低水平。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1)向老革命倾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向老职工倾斜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3)向高龄老人倾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执行兜底政策。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黑龙江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6. 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黑龙江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黑龙江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7.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8. 黑龙江省退休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 
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在全国属于次低水平。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体现长缴多得和社会激励,在全国属于略为偏低水平。 去年的标准分别是2元,同比减少了0.4元。工龄的单价缩水了。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和本人2020年12月底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0.97%。去年是0.79%,同比提高了0.18%。这一水平和其他地区横向比较,算低水平。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
(1)向老革命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向老职工倾斜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向高龄老人倾斜
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
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
(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执行兜底政策。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