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如何判定其为居民还是非居民?

2024-05-19 16:23

1. 在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如何判定其为居民还是非居民?

所谓非居民一般是指组织,比如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社团等。那么,只要是这些非个人性质的组织都属于“非居民”。
1、按照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第五条关于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定,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2、对于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
3、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扩展资料: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在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如何判定其为居民还是非居民?

2. 如何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账户资金?

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1、定义不同:
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
2、划分不同:
居民可分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
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但是国际性机构,诸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是任何国家的非居民。
3、范围不同:
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
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已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人员除外)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常驻国际组织使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视为居民法人;
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视为居民法人。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不同
居民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居住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否则即为非居民。在一个主权国家境内长期或永久居住,并受居住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法人和法人团体。居民和非居民都包括个人、企业、非营利团体和政府四类。一国的外交使节和驻外军事人员等,即使在外国居住长达一年以上,仍属派出国的居民、驻在国的非居民。
国际性机构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非居民。 一个公司的国外子公司是其经营所在国的居民,其母公司所在国的非居民。
5、界定的主要意义不同:
例如,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是英国的居民,中国的非居民;
分行与中国银行总行的业务往来因而构成中国和英国的国际收支内容。相反,中国银行总行与在华的各外国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只构成中国的国内收支。
居民与非居民也是外汇管制法规中区别外汇持有者身份的基本分类。
一般而言,由于居民的外汇收支涉及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管汇当局对之管制较严;
反之,由于非居民的外汇收支与居住国的国际收支无涉,管汇当局对之管制较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民

3.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境内居民的概念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境内居民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