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债的种类有哪些

2024-05-06 03:49

1. 什么是债,债的种类有哪些

债 - 字义

 1、 欠别人的钱财等:借~。欠~。还~。公~。外~。内~。~户。~主。~权。~券。~台高筑。
详细字义
 〈名〉 1、 (形声。从人,责声。本作“责”,“债”为后起字。本义:欠别人的钱财) 2、 同本义 [debt]   债,债负也。——《说文新附》   于是有买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汉书·论贵粟疏》 3、 又如:债壳子(负了一身债的穷官);债赖(债权人否认借债给他人);债累(负债;债务);债桩(比喻被债务包围的人);内债(国家向本国公民借的债);外债(国家向外国借的债);公债(国家向公民或向外国借的债);举债(借债);背债(欠债) 4、 喻指应兑现的事情或所造成的损失 [debt]。如:血债(残杀人民的罪行);几年没写书,对读者欠了一笔债   
〈动〉 1、 借贷 [borrow]   债车受载。——《穆天子传》 2、 讨债 [ask for payment of debt]  往有商人,贷他半钱,久不得偿,即更往债。——《百喻经》 3、 租赁 [hire; rent]   债车受载。——《穆天子传》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 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的分类主要有: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3)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找来的希望对你有用

什么是债,债的种类有哪些

2. 债的种类有几种?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 债的种类分类是什么

债的分类包括:1、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2、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可划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3、按照债的标的物可划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4、按照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种类分类是什么

4. 债的种类

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三、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四、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5. 债的种类有几种

法律分析:债的种类有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以及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等种类。其中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而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的种类有几种

6. 债的种类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债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债是因其法律效果的同质性被整合在一起的几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按照标的的性质,分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按照财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分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按照债的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按照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同一个债,按其多数人主体一方有无连带关系,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7. 债有哪些分类

法律分析: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如悬赏广告、捐助行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没有标的物。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财物之债由标的也有标的物。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出售50头羊和10头牛。”这是简单之债,因为虽然标的物有很多歌,但是标的只有一个。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为按务债券。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债有哪些分类

8. 债的种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三、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四、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