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2024-05-19 00:44

1.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1、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承担履行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就业安置,民办职介机构及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再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主体资格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认定;统筹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示范城市建设;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就业社区创建,信用社区创建;劳服企业管理及服务(商贸)型企业管理;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流动就业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书记:石义雄;副局长:谢天星、杨学锋、邹家法、王晓波、李钢。2、宜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调整和支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预决算及相关报表的汇总、分析等。书记:易振权,主任:王友华,副调研员:孙孝和、丁德银;副主任:李继、刘开岳。3、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负责医疗保险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和个人待遇享受资格查询;负责对定点药店进行管理,对个人帐户消费进行审核结算;负责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居住人员门急诊抢救医疗费审核,慢性病医保患者门诊治疗申报、评审、审核、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筹集,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核,建立健康档案,接待上访咨询;负责核定单位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缴数,核对实缴金额,核定投保金额,做好参保职工缴费记录,个人大额医疗保险费收缴,资料整理统计;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负责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审核,工伤医疗费的审核,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审核;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行政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财务支付,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离休人员台帐的管理,工伤、生育保险的社会化发放等工作。主任: ;副主任:刘远秀、曾庆华、王康礼。4、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负责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受理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应征缴额,参保人员异动处理,基金征集(包括向地税部门传输应征缴数据和地税部门实征缴数据传回),实收到帐处理,分配、记录、公布个人帐户,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帐(包括社会保险欠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稽核,综合统计分析等。主任:冯伟农;副主任:黎军、吕江鸿、周永华。5、宜昌市技校教研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综合管理和指导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教学工作,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和组织审编教材、教学辅导资料,负责教学质量督导,指导并实施各类职业技术培训考务管理,指导和组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和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组织开展各类教改实验,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职业技术培训技术装备、电化教学技术、先进教具教法,指导并组织实施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研究、掌握国内外职业技术培训动态,参与制定职业技术培训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国家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全市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组织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试题库并培训考核工作人员;组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开展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学术理论研究;承担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新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示范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承担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主任:朱邦伍;副主任:王刚、姜立群、胡扬帆、王洪军、刘庆;工会主席:李顺志。6、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支队长:侯刚;副支队长:谢远林、谢继友、汪邦安、万峻、韩晓明。7、宜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贯彻部省劳动保障信息标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市本级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及系统安全工作;负责市级数据中心数据维护,组织开发各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并参与推广应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上网信息资源并在网上发布信息,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组织发放工作;开展信息调查和分析预测,为局领导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决策支持;承担局办公自动化技术服务和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指导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主任:秦韧;副主任:王天皓。8、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心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向财政部门申拨支付资金、核对财政专户资金,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财务统计报表等。主任:蔡彬;副主任:姜海燕。9、宜昌市工业技工学校负责技工学历教育,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中短期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承担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及其它各类职业培训。校长:杨庆华,书记:张维清;副校长:陈化明、杨国栋、李晓兰。10、宜昌市第一技工学校负责技工学历教育,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中短期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承担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及其它各类职业培训。校长:侯江;副校长:周万平、杨德琳、杨新华。11、宜昌市劳动培训教育中心负责职业技能中短期培训,承担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及其它各类职业培训。主任:杜丛山;副主任:陈佑林,工会主席:高华斌。12、宜昌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负责为劳动就业提供培训服务。主任:肖敏。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2.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企业年金管理与监督制度。负责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省市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六)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福利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和退职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工作,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负责并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落实国家、省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牵头拟订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拟订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中央、省属在宜和市属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三)负责本局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十四)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取消的职责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2、拟定企业职工奖惩的基本准则。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划出移交的职责对本市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7、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8、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的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9、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4.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区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区政府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四)拟订全区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回夷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七)负责全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和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八)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实施。(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十)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的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二)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四)拟订全区协调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区域内所属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惩戒政策。(十六)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取消的职责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2、拟订企业职工奖惩的基本准则。3、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划出移交的职责将拟订本区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转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2、加强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建立“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3、加强统筹全区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区社会就业更加充分。4、加强统筹全区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金保工程”应用水平,提高经办能力。5、加强统筹全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6、加强统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7、加强统筹规划全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8、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9、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6.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二)设立宜昌市夷陵区公共就业培训考试中心,与区劳动就业局合署办公。重新核定区劳动就业局(区公共就业培训考试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23名。同时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其职责划转区公共就业培训考试中心承担。(三)设立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受理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应征缴额;负责参保人员异动处理;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集、账务管理;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稽核、综合统计分析等。核定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事业编制10名(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划转7名)。撤销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划转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9名。(四)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机构级别明确为副科级。(五)原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划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7.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军转安置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科级)。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员编制

8.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两圈一带”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省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及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省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汉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六)军转干部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七)军转干部综合服务处。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拟订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承担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三)劳动关系处。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厅维稳、应急工作;承担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十四)工资福利处。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五)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七)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中直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省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二十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