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24-05-17 21:48

1.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市级优秀人才;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被授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福州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主要程序一般包括网络申报、分级审核、社会公示、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发证。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和公布。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式落地我省后(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注册企业后),确认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省之日起计算。预认定资格半年内有效。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申请时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人才;符合A类及以上人才、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A类或成熟期人才、或按原政策取得人才房或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才,可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限制。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4.原则上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A+类(杰出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诺贝尔奖获得者。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奖、邵逸夫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5.美国、日本等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国家级重大引才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7.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2020年版)特级人才入选者。8.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法律依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第二条 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 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授权各设区市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开展,以其为认定单位。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 福建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法律依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第一条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适用于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和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3.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一、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二、引进人才的认定1、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中特级、A类及B类1-13款条件的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2、对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以上(事业单位2.5倍、企业4倍),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3、对毕业后工作未满3年的博士(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近1年内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申报时有纳税记录。其中,博士毕业后未满1年的,其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当前个人综合所得测算后先予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待满1年后年度综合所得达到标准,再申领安家补助。三、特级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个人)获得者;国家实验室主任;近10年内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近10年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近10年内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项目;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欧洲科学院院士;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TWAS院士);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并经省科协、省人社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四、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不含青年项目);国家“万人计划”(不含“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二)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企业总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2年以上;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注:企业成长性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依据)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省科技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首席执行官;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三)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医大师;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录第11条)、著名文学奖(见附录第12条)、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附录第13条)、著名音乐奖(见附录第14条)、著名广告奖(见附录第15条)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法律依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政策支持1、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2、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之后又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支持。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4. 福建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福建人才引进政策如下:一、适用对象省直、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和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向省人社厅申请确认。其它地区和单位引进人才,可按规定自行开展确认工作(确有需要的另行协商申请)。二、申报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符合我省当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相应条件。3.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1年以上。4.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三、申报材料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申报函。为便于沟通联系,来函时随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引进人才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3.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取得境外学位的,另提供教育部学位认证书复印件。4.引进到省直(中直)事业单位工作的,另提供编制部门同意用编证明(编制部门审核签章)。5.已有工作经历的,另提供最后一个阶段工作的离职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签章同意)。以上材料均须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四、申报方式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需对照申报条件先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2.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但应符合“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的要求。集中申报时,请随附人员汇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院校专业、学历学位、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3.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向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联系电话0591-83568375)。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可与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协商提交(联系电话0591-87501681)。
法律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一)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其引进人才身份确认和到岗工作时间均在2016年9月9日(含当日)之后的,其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执行,发满5年;对省属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省级财政按引进时所确定的职称,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即引进人才住房补助,下同),分5年发放。引进人才引进工作时间不满5年离开单位的,根据其实际引进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发放住房补贴(不满1年的不予发放,满1年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用人单位也按此标准给予引进人才住房补贴。2016年9月9日之前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至2016年9月9日引进时间不满5年的,从2016年9月9日起按上述新标准发放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二)对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的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以及认定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A、B两类人员,符合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上述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三)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仍按闽委发〔2000〕10号、闽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5. 福建福州市优秀人才有什么待遇

人才引进计划
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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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资金住房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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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高层次人才落地,《八条措施》中规定,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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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3年)【摘要】
福建福州市优秀人才有什么待遇【提问】
人才引进计划
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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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资金住房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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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高层次人才落地,《八条措施》中规定,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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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3年)【回答】
而且每个月还能去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人才补贴计划【回答】
请问您还有什么想咨询答主的吗如果有可以继续问答如没有请您打个赞谢谢【回答】
我是长乐区人,2010年评为"福州市首届优秀人才"能亨受经济实用房、廉价房的待遇吗?【提问】
这个您要去行政服务大厅咨询一下【回答】
因为您这个是10年前了的【回答】
谢谢!【提问】
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回答】

福建福州市优秀人才有什么待遇

6. 福建人才联合网的介绍

福建人才联合网是在福建省人事厅和福建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福州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办,集毕业生就业、招生、学生服务为一体的服务性网站,服务对象以大、中专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兼容社会流动人员。福建人才联合网旨在开拓毕业生就业网络人才市场,促进人才流动与毕业生就业,为就业主体双方构筑信息桥梁,实现推荐、招聘信息公开化、过程现代化、网络化。

7.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证的材质

申请材料:(一)个人“外侨”,包括“外侨”、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侨居民居留证等有效“外侨”(必须提供证件正反面)。(2)在闽就业或创业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疗社保缴费证明、工资缴纳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等资料。引进人才落地我省后可完成上述各项材料。外籍和海外人才还必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或出入境记录。(3)近期2寸红底免冠照片(电子版,作为证件头部照片)。(四)省级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聘用文件(证明)。在福建设立(引资)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福建设立(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文件。对引进的人才,应提供来闽前工作条件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原(已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拟引进人才申请时需先提供拟合作协议(合同),落地我省后完成上述材料。(5)符合鉴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摘要】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证的材质【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证的材质证件照是高光相纸材质的。高光相纸是广告材料中写真用的比较多的一种。相纸的光泽度高,色彩鲜艳,图像解析度高,抗老化xing能好,写真出的图像比普通的背胶PP合成纸光亮、色彩鲜艳。【回答】
申请材料:(一)个人“外侨”,包括“外侨”、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侨居民居留证等有效“外侨”(必须提供证件正反面)。(2)在闽就业或创业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疗社保缴费证明、工资缴纳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等资料。引进人才落地我省后可完成上述各项材料。外籍和海外人才还必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或出入境记录。(3)近期2寸红底免冠照片(电子版,作为证件头部照片)。(四)省级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聘用文件(证明)。在福建设立(引资)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福建设立(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文件。对引进的人才,应提供来闽前工作条件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原(已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拟引进人才申请时需先提供拟合作协议(合同),落地我省后完成上述材料。(5)符合鉴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回答】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证的材质

8.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才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市场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人才应聘及其他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才流动、毕业生就业政策。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人才市场活动进行管理。
  地(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加快人才市场发展。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人才交流、智力开发、毕业生就业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社会开办的人才就业介绍所。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展双向选择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及不低于5万元的自有资产;
  (二)具备3名以上持有《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省属、中央在闽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地(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后15日内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并在15日内报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材料核转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报单位应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申报表》;
  (二)中介机构章程;
  (三)办公及服务场所证明书;
  (四)资产证明材料;
  (五)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有规范名称。第十条 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应经编制管理机构登记。
  《许可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申办验证手续。
  在榕以外的省属、中央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同时接受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的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才交流、智力开发、毕业生就业、军官转业安置、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政策咨询服务,收集、储存、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服务,代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调动就业审批手续,提供择业、择人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
  (三)举办本地区内人才招聘、毕业生双向选择等人才交流活动;
  (四)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代理企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业务,为流动人员管理人事档案、职称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征集等业务,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非公务出国人员以及待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
  (五)受委托开展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
  (六)组织流动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服务,开展海外人才交流与合作服务。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及中央在闽单位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开展前条第(一)、(二)、(五)、(六)项业务;开展为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服务的人才招聘、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等人才交流活动;接受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前条第(四)项规定的部分业务。第十三条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对毕业生进行思想道德、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二)开展供需见面活动,收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及时向学校反馈社会对毕业生专业、质量、数量的需求;
  (三)根据国家毕业就业政策和重点计划,结合毕业生综合积分和特长,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组织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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