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背书的相关法条

2024-05-18 22:41

1. 质押背书的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押背书的相关法条

2. 质押背书的介绍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3. 质押背书的简介

仓单质押没有作背书,质押并不就绝对无效。由于仓单质押权最终要通过处分仓单项下的动产来实现,在记名仓单没有质押背书的情况下,仓单质权人无法直接提取货物进行处分,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但如果进行了质押背书,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直接提取质押仓单下的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处分,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避免引起纷争,质押时尽可能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的简介

4. 质押背书是什么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仓单质押没有作背书,质押并不就绝对无效。由于仓单质押权最终要通过处分仓单项下的动产来实现,在记名仓单没有质押背书的情况下,仓单质权人无法直接提取货物进行处分,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如果进行了质押背书,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直接提取质押仓单下的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处分,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避免引起纷争,质押时尽可能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 什么是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仓单质押没有作背书,质押并不就绝对无效。由于仓单质押权最终要通过处分仓单项下的动产来实现,在记名仓单没有质押背书的情况下,仓单质权人无法直接提取货物进行处分,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如果进行了质押背书,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直接提取质押仓单下的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处分,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避免引起纷争,质押时尽可能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什么是质押背书

6. 质押背书效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质押背书效力包括质权设定效力、切断抗辩的效力、权利证明效力以及权利担保效力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7. 什么是质押背书

法律分析:质押背书是指在设定质权时,行为人以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当被背书人依法实行他的债权时,就可以行使该票据权利。背书人作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作为质权人。当债务人履行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什么是质押背书

8. 质押背书是什么?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质押 如何背书?
质押背书,背书人应记载下列事项:(1)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
(2)记明"质押"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
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上例中,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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