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和副市长哪个大

2024-05-20 02:59

1. 县委书记和副市长哪个大

副市长是副厅级,县委书记一般(几乎都是)正处级。按照级别副市长要高。
那么对于大家关心的真正的实权呢?
那么就得先说说副市长的分工了。从权力大小来说,常务副市长和常委副市长,毫无疑问比县委书记要大。实际上除了分管科教文卫的副市长,从某种角度上说权力比县委书记“小”之外,其他的副市长(比如分管国土、商务、工业)权力并不见得一定比县委书记要小,只是“完全自主”的“绝对权力”受到限制,但是政治地位是完爆县委书记的存在。
县委书记的权力之所以会被放大,因为是一方诸侯,管一个县的组织人事关系,在本县里可谓是至高的存在。也就是对于本县的事务,他享有一种很大程度上的“绝对权力”。
但是不要忽略了一点,这样的职位是有任期的。一般最多是搞2届,任期满了之后必须要挪位了,副市长是任何一个非常委的县委书记任期满了后最大的目标了,哪怕只是分管科教文的也是最好的归宿。(市里某个经济大县的书记也许可以进市委常委,一般任满后卸任县委书记,任一个排名在原基础上靠前一、两名的常委职务)
实际上,一个市有10个来县,撑死也就一两个县委书记,任满后可以当副市长(排名还是靠后的)。

县委书记和副市长哪个大

2.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法律分析:一方面,正职和副职是上下级关系,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副职分管某项事务,正职统管一切;副职可能管具体的事,正职可能只管人,或者仅仅管副职;副职可能主要做好内部的事情,正职则需要对外协调。具体的单位不同,正职和副职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正职和副职也是同事关系,正职和副职组成领导班子,相互监督和制约。正职并没有直接权力去任免副,副职向更上一级反映情况,并不一定被视为“越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正职制约副职的不是直接的权力。单位执行某项大政方针,往往需要领导班子达成一致,如果副职强烈反对,正职就很难一意孤行;如果大部分副职反对,那么正职也很难作出决策。如果副职和正职争斗强烈,那么这个领导班子就是不团结的,很可能被上级拆散,所有的人几乎就是“同归于尽”。所以,我国官场文化中正职和辅助的关系就是相生相克的关系,要看具体的人和具体的单位,难以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法律分析:副书记是副职。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4. 什么是书记?

书记这个词是来源与日语的。原来的意思是秘书的意思,就是记录一下会议记录,做一些文秘的事情的人。后来词的意思发生了变化。在后来这个变化以后的词又传回到了日本。一般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都称作书记、总书记。 
相传160年前,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巴黎会面,商讨成立“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后更名共产党),恩格斯问马克思,这个组织负责人怎么称呼,马克思毫不犹豫地回答说:就叫“书记”。 

1850年左右的英、法、德国,已经实行了较为完善的政府公务员制度。当时的制度,没有摆脱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影响,而“书记”一职,属于最低的事务级、办事级小勤务员。 

马克思确定“书记”的本义,在他阐述的“巴黎公社原则”中,得到进一步的解释。1871年3月18日,巴黎公社建立,虽然仅存72天,但她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府。这个政府,为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对政府人员必须实行民主选举,对不称职者随时撤换,政府人员不能享受高于一般人民的特权。这就是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马克思说:巴黎公社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

5.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法律分析:副书记是副职。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6.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副书记是副职。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7.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副书记是副职。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8. 副书记是正职还是副职

法律分析:一方面,正职和副职是上下级关系,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副职分管某项事务,正职统管一切;副职可能管具体的事,正职可能只管人,或者仅仅管副职;副职可能主要做好内部的事情,正职则需要对外协调。具体的单位不同,正职和副职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正职和副职也是同事关系,正职和副职组成领导班子,相互监督和制约。正职并没有直接权力去任免副,副职向更上一级反映情况,并不一定被视为“越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正职制约副职的不是直接的权力。单位执行某项大政方针,往往需要领导班子达成一致,如果副职强烈反对,正职就很难一意孤行;如果大部分副职反对,那么正职也很难作出决策。如果副职和正职争斗强烈,那么这个领导班子就是不团结的,很可能被上级拆散,所有的人几乎就是“同归于尽”。所以,我国官场文化中正职和辅助的关系就是相生相克的关系,要看具体的人和具体的单位,难以一概而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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