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2024-05-06 00:48

1.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有秘书处处理日常会议等安排,用过6个工作研究室,7个常驻部门。具体构架见右图。从2009年开始,银监会向协会派驻专职副会长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截止至2009年底,已有58家会员单位。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2.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中国信托业协会主要职责: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信托业诚信制度以及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信托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于违反信托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对涉嫌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益;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信托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信托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向中国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反映涉及信托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持续推动信托行业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信托业声誉;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开展统计;组织开展与境内外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中国银监会、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及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3.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建设宗旨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营业性信托机构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建设宗旨

4.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第三届理事会终身名誉会长 王世宏 会 长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副会长 王丽娟副会长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会长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会长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会长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会长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会长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会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会长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事单位: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秘书长:陈艳梅非会员理事:战伟宏 周小明 李宪明 戴定毅 金立新 郑智第二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王世宏会长 蒲 坚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副会长 王丽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副会长 王晓龙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会长 董永成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会长 蒋 伟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会长 潘卫东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会长 邓红国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会长 陈浩鸣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会员理事单位: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非会员理事:王丽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战伟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处长周小明 人大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李宪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戴定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信托业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单位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王世宏会长 王忠民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会长 李南峰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会长 李惠珍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会长 王晓龙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秘书长 陈玉鹏会员理事单位: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信托业协会(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 CTA)成立于2005年5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三大协会之一(还有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托业金融机构,承认《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成为会员。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介绍

6.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委托,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业务主管机关及其他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金融、信托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信托业务方面的刊物,开展理论研究;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组织国内外信托业的交流与合作等等。中国信托业协会将禀承章程宗旨,以规范、发展信托业为理念,弘扬信托精神,传承优质信托文化,维护行业权益与信托信誉,联合各界精英,促进中国信托业稳定长足发展。

7. 信托基金的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美国是投资基金比较活跃的国家,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并没有精确、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在许多场合,只是一种笼统、宽泛的称谓。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个企业、居民募集资金,集合之后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或购买其它形态财产(如不动产物业),以获取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它不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处于稳定发展阶段)投资基金,也包括了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等。

信托基金的信托制度

8. 信托制度的介绍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利得财富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