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如何做账务处理?

2024-05-15 14:55

1. 票据质押如何做账务处理?

票据质押时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质押票据--XX银行
贷:应收票据--在库票据
办理票据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扩展资料:
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利息。
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1、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贷:应收账款 
2、因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对于带息应收票据,期末按应收票据面值和确定的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4、到期收回款项的核算
若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到期值〗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若为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到期值〗
贷:应收票据〖票据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利息部分〗
5、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的核算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到期价值即商业汇票到期时的全部应支付款项,要根据票据是否带息的不同来确定。若是不带息票据,到期价值就是票面价值即本金。若是带息票据,到期价值为票据面值加上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票据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如,一张面值为1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10%的商业汇票,到期价值为:
1000×(1+10%×90/360)=102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票据

票据质押如何做账务处理?

2. 票据质押处理要点有哪些

要点一:质押背书
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要点二:交付退还
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指银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要点三:未履行
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3. 票据质押处理要点有哪些

票据质押主要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一、质押背书,
 
 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交付退还,
 
 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指银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未履行,
 
 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票据质押处理要点有哪些

4. 票据质押质权怎样实现?

‍‍  票据质押质权如何实现?找法网小编介绍如下: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
  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 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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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票据质押如何实现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 ?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 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但债务到期的事实仍然不足以保证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还必须有债务人的到期不还债的事实予以证明,才能视为条件的真正成就。一般而言,当以上条件成就时,除前文所述的票据转让外,票据质押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主债务到期未还而票据又已到期时,票据质押人作为主债权人,即可以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持票据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该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承兑人、保付人则成为票据主债务人负有绝对的保证票据兑付的义务,其余债务人则退居其次而成为第二债务人。 若票据主债务人拒绝付款,票据质押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而不必马上行使追索权。如果付款人、承兑人或保付人将票款支付给票据质押人,在票据法上,票据质押关系应当已经完成但是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质押人只能收取与债权相等的部分数额,其余则须退还给出质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票据已经到期而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尚未到期时,质权人也应有权兑付票款,并将票款提存,或与出质人商定提前偿还债务。 2、行使票据追索权,并用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在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票据质押权人在进行了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追索,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由于票据关系人发行、转让、质押票据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对内的一种连带关系,相对于付款人、承兑人来说则只是一种补充担保,所以只有当票据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得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使其前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或保障性的权利。为第二次请求权它有效地起到了保障票据债权流通、票据制度规范运行的作用。倘若票据质权人能够通过行使追索权而获得票款,则可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即使是对出质人行使追索权时也是如此。追索的标的是票据所载的全部票款,而不是主债权的数额,因此票据债务人不能以主债权数额小于票面金额予以抗辩。不过在所有的被追索对象中,只有出质人可以依票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而抗辩质权人的追索权。

票据质押如何实现

6. 票据质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再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
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说明,无论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质押权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
二、应注意质押票据的真伪
在票据质押担保的实际活动中,出质人以假票据为质物,骗取货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质押贷款的安全,实现票据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债权人必须注意辩别质押票据的真伪。目前辨别质押票据真伪的主要方法有:
1、由债权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主要看票据纸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真实,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防伪标志是否真实等。
2、查询辨别。对票据的真伪直接向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进行查询核实。
3、由出票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债权人距离出票人和承兑人较近,条件方便,也可由债权人将需质押的票据送到出票人和承兑人处,由出票人和承兑人直接辨认真伪,必要时也可通过核押手续,确保票据的兑付。
三、应注意质押票据的信用程度
所谓质押票据的信用程度,是指债权人以质押的票据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时,能否及时、全额受偿票据上的金额。目前用于质押的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中,由银行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信用度较高。由企业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的信用度较差些。尤其是支票不宜质押,其理由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是即期支票,即见票立即付款的支票,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和九十一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是实际出票日期,而不能将实际出票后的日期作为出票日期。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也就是说签发远期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最重要的是目前企业信用较差,一旦支票作质押后,出票的人存款帐户资金不足,不能兑付,就会形成质押风险。因此,目前支票不适用质押。另外,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出票并承兑的,因此质押风险较大,也不宜作质押担保。
四、应注意票据质押担保的手续
以票据质押担保除对质押的票据的合规、合法,真伪及风险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外,还应严格履行质押手续。
1、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如果数额较大需要公证处公证。

7.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票据质押的效力是,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而对出质人的效力是,出质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一、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
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如下:
1、发出追索通知,内容包括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
2、确定追索对象。该被追索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
(1)请求清偿金额。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2)受领清偿金额。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即是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72条之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
二、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可以质押的权利,具体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此种权利质权,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此种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三、背书转让的效力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8. 票据质押应注意什么

(1)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
(4)背书人只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5)根据《票据规定》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质押行为无效。
一、民法典中个人债权可否用票据质押担保
民法典规定,票据是属于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之一,所以个人的债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用票据质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