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账业务四问一告知

2024-04-30 09:58

1. 什么是转账业务四问一告知

四问:1、您认识对方吗?是您什么人?2、为什么要划款给对方?3、划款是划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吗?4、您是否收到警方防范电话诈骗的安全提示? 一告知:如您对转账存在疑问,请及时向警方和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如您确认转账是安全的,请签字确认。 扩展资料: 转账业务是什么 就是付款人直接将资金通过银行柜台、 企业网银、个人网银、ATM转给收款人(异地、跨行要付手续费),而不必通过现金支付 什么是转账? 一、转账,不直接使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账户完成货币收付的一种银行货币结算方式。 1、本行同城转账大部分是免费的。(除邮政银行按汇款的0.5 %收取费用,最高50元。) 2、不同银行间的汇款手续资费标准各异,且即使在同一银行,选择柜台汇款、ATM机自主汇款以及网银汇款等不同的汇款方式,手续费标准也大有“门道”。  3、当结算金额大、空间距离远时,使用转账结算,可以做到更安全、快速。  转账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账户完成货币收付的一种银行货币结算方式。它是随着银行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当结算金额大、空间距离远时,使用转账结算,可以做到更安全、快速。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商品交易和货币支付都通过转账结算的方式进行。 转账结算的方式很多,主要可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大类。同城结算包括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等;异地结算包括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限额结算等。

什么是转账业务四问一告知

2. 导游送行时的"四核实"指的是什么?

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形成,除有赖于导游人员自身的建设和整个行业的自律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道德评价、赏罚等外在的强制机制,尽量从制度上保证导游人员养成道德习惯。 1、把导游的诚实信用情况,纳入导游人员考核的指标体系。 2、可以采用导游信用公示制度。今后,凡是对导游人员违规失约、失信等情况,或由此引起的投诉,在行业内通报。 3、建立导游人员职业信誉档案和除名公告制度。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强化市场管理。加强导游带团过程的监督,及时查处导游带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不讲职业道德的导游进行惩罚,在新闻媒体上,旅游信息网上发布公告,迫使其退出市场。 4、建立合理的导游劳动报酬保障体系。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就会助长吃回扣等不讲职业道德的歪风。明确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在录用、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义务。同时,对部分旅行社进行执法督查和处理,规范导游管理。这样开前门,堵后门,使导游人员体会到导游工作的利益,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从而达到整个行业的良性循环。

3. 江阴提倡的四实四严四问指什么?

要求要严、方案要实,
学习要严、提升要实,
检视要严、问题要实,
整改要严、成效要实的“
四严四实

江阴提倡的四实四严四问指什么?

4. 一问,二看,三核实,四安检,五登记都是啥意思

正确答案是一问二摸三看四查,一问是指幼儿来园时问家长昨天和今天起床时幼儿有无不良反应,二摸是指摸一摸右耳的淋巴有无肿大,三看是指看幼儿手舌头等全身有没有起红疹,四查是检查幼儿兜内是否装有危险物品。

5. 银行卡身份未核实什么意思

银行卡身份未核实是指银行卡没有实名制。
1.现在根据中国人行开户实名制的要求,银行账户需要经过联网核查进行账户与户主的核实。
2.以前的老账户没有经过核实的办业务时系统会提示或者没有经过核实的账户直接给予控制(不能正常用)。需要本人带身份证或者代理人带双方身份证核实后才能使用。
3.因各银行制度不同,可能会不支持代理人核实。建议拨打相应的银行客服电话咨询。

扩展资料: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银行卡身份未核实什么意思

6. 如果申请信用卡打电话过来核实以后,过了三到四天。是不是属于意见审核中?

这个每个银行不一样,系统更新也慢,比如民生卡到了,也没有更新信息,   看你信用卡多少个,额度多少,  如果说是第一张卡,  你的资质可以一般都可以过, 尽量不要办理那么四大行,办理商业的,  广发,光大,招商,民生,这些银行的

7. 我申请了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已经回访过了,可是打电话核实的时候只是说正在审查中是不是没有通过啊?

正在审查中即没有出结果,如果资料不合格就不会通过,否则通过。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扩展资料:
发卡机构发现疑点信息即不得核发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我申请了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已经回访过了,可是打电话核实的时候只是说正在审查中是不是没有通过啊?

8.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初步核实的定位。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是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少不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是初步核实的任务和方法。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组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也要注意保密,尽量缩小影响。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四是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建议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参考资料:柳州日报-监察机关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