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

2024-05-17 22:39

1. 广州市募捐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募捐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募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募捐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财产。

  对在募捐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五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开展募捐活动。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许可。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捐申请书;

  (二)组织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募捐方案。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募捐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募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因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二)符合组织章程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三)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四)有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募捐方案;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

  (六)有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有开展募捐的人员和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

  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五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募捐许可最多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许可募捐的期限届满后,募捐组织不得进行募捐。第八条 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目的;

  (二)募捐财产数额目标;

  (三)募捐方式;

  (四)募捐期限和地域;

  (五)募捐财产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计划;

  (六)剩余募捐财产的处理办法;

  (七)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作成本预算和列支项目、标准。第九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的三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同一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募捐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募捐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广州市募捐条例

2. 广州市慈善会的广州市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发扬中华民族共襄善举、见难相助的传统美德,成立广州市慈善会。第二条本会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士志愿组成,依法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第四条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第五条为保障捐赠者意愿的实现,并使本会永久长存,特设立“广州市慈善会永久基金”。该基金为不动本只取息基金。永久基金的捐款人为本会的永久理事。第六条本会任务(1)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2)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3)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种慈善事业;(4)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5)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第二章 组织第七条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职能为:(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2)审查通过本会提案和决议;(3)审查通过本会工作计划和财政收支报告;(4)选举正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正副秘书长。第八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权利。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其职能为:(1)贯彻理事会决议;(2)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3)制定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4)增补更换理事会成员;(5)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第九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根据需要,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第十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下设若干办事机构。第三章 会员第十一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二条会员资格(1)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有关团体和慈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2)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4)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第十五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经费第十六条经费来源(1)利息;(2)政府的资助;(3)兴办各类慈善事业的收入;(4)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和赞助;(5)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6)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七条本会资金使用范围(1)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支出;(2)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等。第十八条聘请律师、会计师,对慈善的使用进行稽核,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属于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会终止活动时,须经理事会通过,并妥善处理好财产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社团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3. 广州慈善机构

广东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在医疗和物资上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动员、组织骨髓移植、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工作。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宣传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并依照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促进两岸红十字组织的交往和合作。承办省政府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广州市慈善会:广州市慈善会成立于1994年6月5日,是经市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慈善性质社会团体,是中华慈善总会团体会员。慈善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理事会是慈善会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慈善会募捐、救助等日常工作事务。
该会历年来举办了慈善之光文艺晚会、赈灾义演晚会、慈善义卖、中学生上街贴旗活动、慈善拍卖会、慈善高尔夫球赛、慈善乒乓球赛、一日捐、慈善餐舞会等一系列筹款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共筹集善款4亿多元;同时,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助学、赈灾、帮残、恤孤、慈善医疗等慈善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救助。特别是1996年至2002年期间,慈善会发动社会捐款1.4亿元兴建了拥有200张住院床位的综合性医院——广州市慈善医院,切实为广州市特困群众看病住院解决了困难。
 
广州市海珠区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海珠区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位于海联路160号。
工作站悬挂全国统一标识,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捐赠和咨询群众、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全年365天接收捐赠,周六、周日、节假日不休息,每天接待时间:上 午8:30—12时,下午:2:30—5时。
对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残疾人,上门接收。
接收捐赠款物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接收捐赠登记表、接收捐赠物品明细表、接收捐赠证明、包装袋。
接收捐赠站在接收捐赠款物时,当场登记并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证朗,对捐款者当场开具全市统一的专用收款收据,出具捐赠证明。
接收的捐赠资金将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存储。
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分类、整理、消毒、包装、建帐、审核、验收、 入库并妥善保管。
接收捐赠的全部款物,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调拨,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

广东省慈善总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募捐、救助等日常工作事务。

荔湾区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逢源北街点位于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工作站悬挂全国统一标识,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捐赠和咨询群众、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全年365天接收捐赠,周六、周日、节假日不休息,每天接待时间:上 午8:30—12时,下午:2:30—5时。
对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残疾人,上门接收。
接收捐赠款物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接收捐赠登记表、接收捐赠物品明细表、接收捐赠证明、包装袋。
接收捐赠站在接收捐赠款物时,当场登记并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证朗,对捐款者当场开具全市统一的专用收款收据,出具捐赠证明。
接收的捐赠资金将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存储。
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分类、整理、消毒、包装、建帐、审核、验收、 入库并妥善保管。
接收捐赠的全部款物,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调拨,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 

荔湾区慈善会:位于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慈善会作为社会公益活动的一个中枢联系组织机构,设置了理事会作为最高的决策机构,理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慈善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负责慈善会的日常运作。常年慈善帮扶项目主要有:慈善捐助超市、星光平安宝、慈善捐助集市、实物救助、慈善医疗、重大疾病救助、慈善助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义工队伍,以及一些专项慈善活动等,有效地帮扶了各类困难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白云区慈善会:位于广园中路238号,慈善会作为社会公益活动的一个中枢联系组织机构,设置了理事会作为最高的决策机构,理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慈善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负责慈善会的日常运作。
常年慈善帮扶项目主要有:慈善捐助超市、星光平安宝、慈善捐助集市、实物救助、慈善医疗、重大疾病救助、慈善助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义工队伍,以及一些专项慈善活动等,有效地帮扶了各类困难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规定,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捐赠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在医疗和物资上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动员、组织骨髓移植、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工作。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宣传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并依照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促进两岸红十字组织的交往和合作。承办省政府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广州市慈善会:广州市慈善会成立于1994年6月5日,是经市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慈善性质社会团体,是中华慈善总会团体会员。慈善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理事会是慈善会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慈善会募捐、救助等日常工作事务。
该会历年来举办了慈善之光文艺晚会、赈灾义演晚会、慈善义卖、中学生上街贴旗活动、慈善拍卖会、慈善高尔夫球赛、慈善乒乓球赛、一日捐、慈善餐舞会等一系列筹款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共筹集善款4亿多元;同时,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助学、赈灾、帮残、恤孤、慈善医疗等慈善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救助。特别是1996年至2002年期间,慈善会发动社会捐款1.4亿元兴建了拥有200张住院床位的综合性医院——广州市慈善医院,切实为广州市特困群众看病住院解决了困难。
 
广州市海珠区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海珠区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位于海联路160号。
工作站悬挂全国统一标识,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捐赠和咨询群众、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全年365天接收捐赠,周六、周日、节假日不休息,每天接待时间:上 午8:30—12时,下午:2:30—5时。
对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残疾人,上门接收。
接收捐赠款物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接收捐赠登记表、接收捐赠物品明细表、接收捐赠证明、包装袋。
接收捐赠站在接收捐赠款物时,当场登记并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证朗,对捐款者当场开具全市统一的专用收款收据,出具捐赠证明。
接收的捐赠资金将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存储。
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分类、整理、消毒、包装、建帐、审核、验收、 入库并妥善保管。
接收捐赠的全部款物,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调拨,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

广东省慈善总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募捐、救助等日常工作事务。

荔湾区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逢源北街点位于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工作站悬挂全国统一标识,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捐赠和咨询群众、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全年365天接收捐赠,周六、周日、节假日不休息,每天接待时间:上 午8:30—12时,下午:2:30—5时。
对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残疾人,上门接收。
接收捐赠款物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接收捐赠登记表、接收捐赠物品明细表、接收捐赠证明、包装袋。
接收捐赠站在接收捐赠款物时,当场登记并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证朗,对捐款者当场开具全市统一的专用收款收据,出具捐赠证明。
接收的捐赠资金将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存储。
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分类、整理、消毒、包装、建帐、审核、验收、 入库并妥善保管。
接收捐赠的全部款物,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调拨,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 

荔湾区慈善会:位于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慈善会作为社会公益活动的一个中枢联系组织机构,设置了理事会作为最高的决策机构,理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慈善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负责慈善会的日常运作。常年慈善帮扶项目主要有:慈善捐助超市、星光平安宝、慈善捐助集市、实物救助、慈善医疗、重大疾病救助、慈善助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义工队伍,以及一些专项慈善活动等,有效地帮扶了各类困难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白云区慈善会:位于广园中路238号,慈善会作为社会公益活动的一个中枢联系组织机构,设置了理事会作为最高的决策机构,理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慈善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负责慈善会的日常运作。
常年慈善帮扶项目主要有:慈善捐助超市、星光平安宝、慈善捐助集市、实物救助、慈善医疗、重大疾病救助、慈善助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义工队伍,以及一些专项慈善活动等,有效地帮扶了各类困难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规定,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捐赠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广州慈善机构

4. 广州市慈善会的介绍

广州市慈善会成立于1994年6月5日,是经市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慈善性质社会团体,是中华慈善总会团体会员。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募捐、救助等日常工作事务。

5. 广州市募捐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募捐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募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募捐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财产。
  对在募捐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五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开展募捐活动。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许可。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捐申请书;
  (二)组织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募捐方案。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募捐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募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因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二)符合组织章程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三)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四)有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募捐方案;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
  (六)有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有开展募捐的人员和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
  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五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募捐许可最多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许可募捐的期限届满后,募捐组织不得进行募捐。第八条 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目的;
  (二)募捐财产数额目标;
  (三)募捐方式;
  (四)募捐期限和地域;
  (五)募捐财产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计划;
  (六)剩余募捐财产的处理办法;
  (七)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作成本预算和列支项目、标准。第九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的三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同一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募捐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募捐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广州市募捐条例(2015修正)

6. 广东省慈善总会的任务

广东省慈善总会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按照“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突出特色,雪中送炭”的方针,逐步推出有关扶老、恤孤、助残、赈灾、救难等具体专案,定向募集专项资金;筹画一些面向社会的义演、义卖、义展募集活动,逐步建立一支慈善募捐义工队伍;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学习借鉴他人的经验。慈善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使捐助者清楚资金去向,了解救助成效。设立慈善资金独立帐户,按照财会制度严格管理,接受社会各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所捐赠的慈善资金用于社会慈善事业。

7. 广东省慈善总会的章程

广东省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慈善总会(英文名:GUANGDO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GDCF)。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大院。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本省地方慈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在本会创建期间作出较大贡献,或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团体和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分别誉为广东省慈善总会创始会员和个人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三)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期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本会财务;(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理事;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副会长;捐赠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本会还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分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设若干部门,秘书长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广东省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长期存在与发展。特殊情况需动用“创始基金”,需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三十四条 资金来源(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二)政府部门的资助;(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四)单位会员会费;(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益。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二)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一)制定《广东省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慈善总会的章程

8. 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由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慈善事业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慈善事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慈善事业的推动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慈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税务、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教体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支援服务。

  鼓励宗教界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依法开展下列慈善事业促进活动:

  (一)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

  (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慈善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行业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四)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品牌建设;

  (五)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向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重病患者、受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慈善活动。

  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鼓励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鼓励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鼓励捐赠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技术、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标的的工作,支持慈善组织依法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创新慈善活动,鼓励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网络募捐。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和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镇区、社区(村)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以市捐助接收站为中心,以机关和镇区捐助接收站、慈善超市、社工机构为网点的社会捐助网络,建设困难群体物资需求和物资配送管理系统,为慈善捐赠接收、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十四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根据社会需要定期开展慈善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可以邀请志愿者参与救助对象核查、救助项目实施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