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2024-05-16 13:54

1.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借 实收股本   200万
  贷  银行存款-甲  120万
       银行存款-乙 50万
      银行存款-丙  30万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2. 甲乙与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100万元,乙向甲借现金10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使用权和社会关

甲现金出资100万,乙向甲借现金100万出资,甲、乙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丙可以转让出资,但专利出资必须经过评估并转移到公司。社会关系不能作为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3.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借:银行存款 2000000贷:实收资本-甲 1200000乙 500000丙 300000拓展资料: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特点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4.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

选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需要由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丁是公司成立后半年才加入该公司,所以丁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答:
1)	能成立。因为本案股东人数,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资本比例等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手段在合伙企业中获得利益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其他股东可以提起间接诉讼。
3)	无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份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丁转让股权是在只有丙的同意下进行的,未取得甲乙两人的同意。
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股东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损害了债权人李嘉丽的利益,因为如果发起人没有抽起其中50万投资新公司,李嘉丽的250万都能得到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有限责任就变成了无限连带责任,任何股东都有义务清偿用公司财产清偿不了的债权人债权。因此,240万元由公司资产清偿,其余10万元可以要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人清偿。

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6. 1.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

(1)现金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本案中的现金出资应不少于60万元。
(2)第二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本案应在两年内缴足。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乙的行为实际就是抽回出资。
(3)不符合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7.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这就是经济法的题目啊。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交足。首期缴纳出资数合法。专利权出资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其他够以货币计价的实物,财产权利出资。专利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完全可以作为出资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8. 甲乙丙三人分别投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拟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规定:

1、协议不符合公司法,现金出资比例不够
2、丙可以退出,但需付违约金
3、专利必须找有资质的事务所据实评估
4、乙提出转让股权,甲不同意可以优先收购,如甲无力收购或不愿意收购,乙有权转让股权。但乙不能中途抽回出资,公司法规定